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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10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泉龙与陈建、王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泉龙,陈建,王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0399号原告:李泉龙,男,195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艳龙,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女,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王靖,男,1986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新疆库尔勒市,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东路363号一楼东首、四楼、五楼。负责人:许兴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泉龙诉被告陈建、王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李泉龙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泉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泉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0元,由原告李泉龙负担。审判员  曹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