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凯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凯强,朱海波,刘海蓬,朱跟阳,周洪星,王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686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凯强,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朱家村村民,住。被执行人朱海波,女,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朱家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刘海蓬,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刘家居委会居民,住。被执行人朱跟阳,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朱家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周洪星,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玛琅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被执行人王金玲,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西营居民委员会居民,住。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凯强、朱海波、刘海蓬、朱跟阳、周洪星、王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380000元、利息102765.10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5月13日)及2011年5月14日至归还日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4.6025‰计算)。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等财产,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8600元后未再发现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13414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