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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10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史某、周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某,周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10804号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法定代表人:丛某,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某,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史某,男,1955年5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周某,女,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1,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2,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史某、周某、王某1、王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1、王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某1、王某2的起诉。审判员  孙贵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