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02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世俊、张妙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世俊,张妙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02民初600号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香洲西路北侧雅苑阁一至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09179655XC。法定代表人:余胜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义川,系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希,系该行职员。被告:康世俊,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被告:张妙丹,女,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世俊、张妙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贷款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3.62元,减半收取256.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伟星审判员 陈贵文审判员 赖丽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玉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