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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02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世俊、张妙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世俊,张妙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02民初600号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香洲西路北侧雅苑阁一至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09179655XC。法定代表人:余胜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义川,系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希,系该行职员。被告:康世俊,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被告:张妙丹,女,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世俊、张妙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贷款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3.62元,减半收取256.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伟星审判员  陈贵文审判员  赖丽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玉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