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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执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常州卡多卡利商贸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常州卡多卡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2775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武进安监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三号楼。法定代表人:曹雄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俊、姜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常州卡多卡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正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进安监局与被执行人常州巨洋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登记成立在筹备生产过程中,由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该公司股东们赔偿了死者家属70余万元。故该公司实际未能生产,亦无设备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事实无异议,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实际无财产,亦不在可能进行生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7)苏0412行审75号行政裁定书及武进安监局武安监管理罚、。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军审判员 蒋建忠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