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2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建腾物业管理分公司与杨宏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建腾物业管理分公司,杨宏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2735号原告: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建腾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魏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培,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宏慧,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卢湾区。原告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建腾物业管理分公司诉被告杨宏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建腾物业管理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建腾物业管理分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建腾物业管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陆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剑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