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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玲与晁代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晁代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747号原告:李玲,女,1980年12月28日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个体,住格尔木市。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拥军,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海,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晁代银,男,1983年2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与被告晁代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玲承担。审判员 赵 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瑜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