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玲与晁代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晁代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747号原告:李玲,女,1980年12月28日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个体,住格尔木市。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拥军,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海,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晁代银,男,1983年2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与被告晁代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玲承担。审判员 赵 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瑜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