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02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蒋立华与李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立华,李乐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639号原告:蒋立华,女,1961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李乐凤,女,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立华与被告李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乐凤明确的送达地址,也未能提供补证材料,致使本院无法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立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淑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