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建华与王珍印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华,王珍印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580号原告:胡建华,男,1959年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珍印,男,62岁,汉族。原告胡建华与被告王珍印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胡建华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胡建华负担。审 判 长 李树奎审 判 员 陈 锐人民陪审员 段志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