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岳峰与李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峰,李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4341号原告:岳峰,男,199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汉强,男,1995年5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岳峰与被告李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岳峰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岳峰负担。审判员 陈修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