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执(民)字第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家界科赛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家界金豪酒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科赛置业有限公司,张家界金豪酒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桑执(民)字第376-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科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科赛路。法定代表人:张绵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润年,湖南金州(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界金豪酒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高家坪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金述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科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金豪酒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家界科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桑执(民)字第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如雍人民陪审员 钟家付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石 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