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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晓卿与被袁祚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卿,袁祚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卿,女,生于1974年3月24日,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袁祚泽,男,生于1973年9月21日,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晓卿与被执行人袁祚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36民初55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袁祚泽发送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关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有财产在另案处置,除此而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鉴于目前执行情况,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鸿雁审判员  姚玉林审判员  何朝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建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