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1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与邓华银、姜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邓华银,姜慧,邓桂元,徐同喜,张克祥,王献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16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华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邓华银。被告:姜慧,系被告邓华银之妻。被告:邓桂元。被告:徐同喜。被告:张克祥。被告:王献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与被告邓华银、姜慧、王献军、邓桂元、徐同喜、张克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因原、被告已就还款事宜协商一致,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庆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