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陈辅礼与甘肃玉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玉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景泰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辅礼,甘肃玉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玉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景泰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23民初2412号原告:陈辅礼,男,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彦,男,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被告:甘肃玉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号佳和商务中心*座***室。法定代表人:张玉强,该公司经理。被告:甘肃玉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景泰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东街。负责人:张爱梅。原告陈辅礼与被告甘肃玉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玉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景泰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陈辅礼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辅礼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辅礼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88元,由陈辅礼负担。审判员沈凤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张玉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