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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4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任凡温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原路营销服务部、新乡市金路通汽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凡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原路营销服务部,新乡市金路通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4251号原告:任凡温,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原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号长城阳光新城10B-10001至10B-10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8894868D。诉讼代表人:刘二豪,该公司经理。被告:新乡市金路通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史庄镇十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582870638X。法定代表人:邢小宝,该公司经理。原告任凡温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原路营销服务部、新乡市金路通汽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任凡温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凡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凡温撤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任凡温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旷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艳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