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民初9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袁亮、曾荣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亮,曾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93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兵,男,1971年9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代理人:易先凯,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袁亮,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申请人:曾荣,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刘兵与袁亮、曾荣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依法作出(2017)鄂1081民初937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袁亮、曾荣的银行存款400万元予以冻结或将被申请人袁亮名下位于广东省河源市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予以查封。刘兵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兵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袁亮、曾荣2129431.79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对被申请人袁亮名下位于广东省河源市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益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