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4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巩天芹与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天芹,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4187号原告:巩天芹。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绪强,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潇,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南海新区现代路28号。法定代表人:周其,董事长。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滨海路南金海路东。法定代表人:谭步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成,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巩天芹诉被告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天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9元,由原告巩天芹负担。审 判 长 王善东人民陪审员 于 洋人民陪审员 徐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