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6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诉被告赵贵兵、赵勇、胡常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赵贵兵,赵勇,胡常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9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中段广福商业中心A8独栋商务楼。负责人:杨海,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刚、侯俊,云南聿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贵兵,男,1989年1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被告:赵勇,男,1961年11月18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被告:胡常芬,女,1966年6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诉被告赵贵兵、赵勇、胡常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贵兵、赵勇、胡常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撤回对被告赵贵兵、赵勇、胡常芬的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预交诉讼费7110元,实际应收171元,减半收取计8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承担,另7024.5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审判员 张宗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