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鲍临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临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9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临宽,男,1997年8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17年8月2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临宽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临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日上午8点多,被告人鲍临宽到临海市沿江镇水洋村昌头社区66号二楼陈某1家中,将其父陈某2放在电脑桌上面的一枚金戒偷来藏在裤袋中,后将该金戒指销赃得人民币5800元。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枚金戒指价值人民币7712元。2017年8月1日下午3点许,被告人鲍临宽在临海市阿来理发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涉案赃物已被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鲍临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谅解书、到案经过,证人陈某1、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测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鲍临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鲍临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临宽自愿认罪,且涉案赃物已被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鲍临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鲍临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廖志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