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4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樊浩与张力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浩,张力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677号申请执行人樊浩,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张力文,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渠县。本案在执行樊浩与张力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车辆、房屋、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48000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80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2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467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莉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