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望江县古雷池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谢远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望江县古雷池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谢远才,周诞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1923号原告: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清廉路,组织机构代码58614522-2。法定代表人:杨和进,经理。委托代理人:殷鉴,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望江县古雷池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东外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6868537876(1-1)。法定代表人:王永成,董事长。被告:谢远才,男,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建行后),被告:周诞生,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现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勇,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望江县古雷池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谢远才、周诞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将被告望江县古雷池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误写为望江县古雷池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望江县古雷池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望江县古雷池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谢远才、周诞生的起诉本院继续审理。审判员 刘锐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