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黄景棋与王易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景棋,王易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641号申请执行人:黄景棋,男,196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王易苗,男,195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怀宁县。申请执行人黄景棋与被执行人王易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822民初14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6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12日、2017年9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皖HWJ2**号风神牌小汽车,登记于2005年系旧车,无处理价值。其名下位于怀宁县高河镇梦都家园小区房产,经查系抵押给银行,暂无法处置。3.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被执行王易苗因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较多,外欠债务也较多,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玉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