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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袁毅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袁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0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罗红文,行长。被执行人:袁毅,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汉丰西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被执行人袁毅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袁毅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经查,并未查到被执行人袁毅无可供直接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也无工商登记信息。目前被执行人袁毅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对此无异议,并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袁毅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386126.02元(暂未计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6执20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 渝执行员 石 俊执行员 陈德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晓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