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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5行审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西和县国土资源局与西和县川儿空心机砖厂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和县国土资源局,西和县川儿空心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p t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1225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西和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西和县川儿空心机砖厂负责人:何献东,男,汉族,现年47岁,初中文化,住西和县西高山乡何山村,农民。申请执行人西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国土资罚【2016】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就本案所作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法规等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西和县国土资源局对何献东在石峡镇川儿村非法占用土地的的行为以西国土资罚【2016】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处罚,内容是,1、对非法���用的10.8亩(720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36000元;2、恢复土地原貌。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并于2016年12月21日送达当事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当到2017年7月6日止,且西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西国土资告【2016】1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国土听告字(2016)第108号均是2016年12月21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且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有告知被申请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途径;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的签字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西国土资罚【2016】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后,在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后向西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告知被申请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途径,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先处罚后告知、后听证的行为,属程序违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西国土资罚【2016】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杨朝辉审判员何莲蓉审判员王文义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董英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