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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宋玉钦与杨学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钦,杨学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2民初2997号原告:宋玉钦,男。委托代理人:付增信。被告:杨学俊,男。原告宋玉钦诉被告杨学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玉钦及委托代理人付增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学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玉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杨学俊偿还欠款55272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其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杨学俊因养鸡需要,2008年多次向我购买鸡饲料,2012年11月7日经清算,被告杨学俊共欠我饲料款55372元,同日出具欠据一份。后我多次催要,被告杨学俊于2017年1月偿还100元,剩余55272元未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诉讼请求。被告杨学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学俊购买原告宋玉钦的鸡饲料,经双方结算,被告杨学俊欠原告宋玉钦饲料款55372元。被告杨学俊出具欠据一张,约定“今欠宋玉钦现金55372元,订于年月日前还清。如逾期不还,欠款人自愿从欠款之日起,按每日1%加付违约金…欠款人:杨学俊,宣文岭村,欠款日期2012年11月7日”。后原告宋玉钦向被告杨学俊索要该款,被告杨学俊偿还100元后,剩余货款未予偿还。庭审后,被告杨学俊的妻子庄欠秀到庭,认可被告杨学俊系养鸡的,但陈述不欠原告宋玉钦钱,并对欠据中的“杨学俊”签名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依法告知其在三个工作日内让原告杨学俊本人到庭提交鉴定申请,但至今并未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杨学俊尚欠原告宋玉钦55272元饲料款,有其出具的欠据为证,应及时偿还。因还款日期及利息未明确约定,自其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学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宋玉钦货款55272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8月2日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被告杨学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云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孙宗峰书 记 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