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1民初10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某、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某,王某,焦某,潘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10798号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法定代表人:丛某,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某,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吕某,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焦某,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潘某,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联社与被告吕某、王某、焦某、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吕某、王某的起诉。审判员  孙贵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