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岚执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代方亮、李为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方亮,李为花,徐霞,代某,苏旬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岚执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代方亮,男,195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申请执行人:李为花,女,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徐霞,女,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代某。被执行人:苏旬峰,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方亮、李为花、徐霞、代某与被执行人苏旬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7日裁定对被执行人苏旬峰在苏同玉名下的房屋拆迁补偿款58000元予以冻结一年,现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完毕赔偿义务和申请执行人提出续冻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苏旬峰在苏同玉名下的房屋拆迁补偿款58000元继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