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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宇,赵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单位名称:江西南丰农村合作银行),地址法定代表人黄勇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揭宇,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被执行人:赵珊,女,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本院在执行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揭宇、赵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3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主文)审 判 长  程和平人民陪审员  刘允才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伟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