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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临沂立川运输有限公司诉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04民初2539号 原告:临沂立川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延安路12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12MA3C56UM8B。 法定代表人:刘晓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宇。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公司,山东省临沂市金雀山一路104号。 负责人:吉光才,该公司经理。 原告临沂立川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公司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本院送达应诉材料,查明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被告应提供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沂立川运输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受理费3699元,退还原告临沂立川运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英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梓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