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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唐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刑初667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磊,曾用名唐垒,男,1996年12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磊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傅香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3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唐磊接到其朋友“和尚”(另案处理)的电话,称有毒品冰毒要卖,每克人民币200元。随后唐磊联系了买毒人员邓某(另案处理),并在微信上商量好价格、数量和交易地点,邓某通过手机微信向唐磊微信转账了300元。次日凌晨0时许,唐磊及“和尚”将毒品冰毒送至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岳峰新城小区门口卖给邓某,从中获利100元人民币。完成交易后,唐磊和邓某、“和尚”在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岳峰新城小区旁一僻静处,将刚买的重约1克的毒品冰毒一起吸食了一部分后,各自回家。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磊被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提取到用于毒品交易的手机,内有贩卖毒品的通话和转账记录。当日凌晨4时许抓获买毒人邓某,当场从邓某身上提取到一袋毛重为0.32克的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提取到的一小袋疑似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17年7月4日凌晨,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唐磊时,当场从其身上提取并扣押到作案使用的iphone6S玫瑰金色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唐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提取扣押的毒品冰毒的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图、提取笔录及照片指认、暂扣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书证,证人邓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磊明知是毒品,仍非法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iphone6S玫瑰金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美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琳珊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