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02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1059谷爱林与张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爱林,张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谷爱林,男,汉族,1963年11月24日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张政平,男,汉族,1982年2月17日生,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爱林与被执行人张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谷爱林以与被执行人张政平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02民初127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晓宝审 判 员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盛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