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4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李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财保78号申请人:陈某,女,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魏某,女,汉族,住威远县。申请人陈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某所有的位于威远县严陵镇西山巷13号、15号两套房屋予以查封,或者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申请人陈某以案外人甘国权、熊红英所有的位于威远县严陵镇席草田街东段79号6层附1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2009057**)、威远县严陵镇罗家坝街140号1幢2层2号(产权证200901440)一套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某、魏某银行存款60万元,或者查封魏某位于威远县严陵镇西山巷13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05008**)和15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05008**);二、查封申请人陈某用于保全担保的案外人甘国权、熊红英共有的位于威远县严陵镇席草田街东段79号6层附11号房屋(产权证200905715)一套、威远县严陵镇罗家坝街140号1幢2层2号(产权证200901440)一套。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达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唯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