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14
案件名称
魏某与甘肃玉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玉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景泰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甘肃玉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玉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景泰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23民2413号原告:魏某,住景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被告:甘肃玉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该公司经理。被告:甘肃玉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景泰分公司。负责人:张爱梅。原告魏某与被告甘肃玉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玉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景泰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88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沈凤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张玉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