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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民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14

案件名称

魏某与甘肃玉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玉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景泰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甘肃玉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玉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景泰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23民2413号原告:魏某,住景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被告:甘肃玉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该公司经理。被告:甘肃玉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景泰分公司。负责人:张爱梅。原告魏某与被告甘肃玉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玉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景泰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88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沈凤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张玉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