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艾平、郭德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杜艾平,郭德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1725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浩飞,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进凤,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杜艾平,女,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被申请人:郭德永,男,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艾平、郭德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二、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向本院出具承诺书,承诺如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艾平、郭德永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英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