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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赵立兵、徐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兵,徐子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第186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赵火风,女,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现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街道中央一品2栋501室,身份证号码362321198502277527。被申请人:赵立兵,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申请人:徐子英(系被申请人赵立兵妻子),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赵火风与被告赵立兵、徐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赣1121民初第1869号民事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赵立兵、徐子英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等值财产。原告赵火风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火风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立兵、徐子英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延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家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