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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颜荣与盐城市中科化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荣,盐城市中科化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颜荣。被执行人盐城市中科化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素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颜荣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中科化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23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已对被执行人盐城市中科化机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待变现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参与分配;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