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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83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8396汪振与马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振,马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8396-2号原告:汪振,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马旭,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原告汪振诉被告马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汪振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振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振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79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515元,由原告汪振承担。审判员  刘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林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