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杨海香与李积才、张顺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香,李积才,张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221执59号申请人:杨海香,女,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居民。被执行人:李积才,男,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居民。被执行人:张顺飞,男,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青022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积才、张顺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积才、张顺飞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杨海香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表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青022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生林审判员 刘 兵审判员 范德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海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