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4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玉霞、王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霞,王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4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霞,女,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彬,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昕,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松,安徽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玉霞因与被上诉人王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3)瑶民一初字第0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王玉霞女儿王海芸向王昕尾号为050账户还款362.66万元,同日蒋红梅将该账户内的262.66万元又转回王玉霞名下徽商银行合肥三里庵支行的账户。但关于“将款项又转回王玉霞名下账户”的事实一审中并未有证据证明。根据二审审理中本院至相关银行调取的交易明细显示,款项的实际流动路径与一审认定的并不相符。该节事实是关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王玉霞有无归还王昕借款的关键事实,一审法院就该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3)瑶民一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预收王玉霞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6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养俊审判员 王政文审判员 栾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丛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