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石门县三花加油站、龚道刚、石门县弘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6执444号石门县三花加油站、龚道刚、石门县弘和物流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石门县三花加油站与被执行人龚道刚、石门县弘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石门县三花加油站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龚道刚、石门县弘和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油料款111800元,并支付垫付的诉讼费12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将被执行人石门县弘和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475元予以划拨,对余款石门县三花加油站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