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9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与杭州绕城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杭州绕城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9201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66号富润大厦1层。诉讼代表人:黄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铁锋、金凤飞,系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绕城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德路8号。法定代表人:曹一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以下称原告)诉被告杭州绕城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二条一款、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王爱国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