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4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水利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合肥物业分公司与司武玲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水利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合肥物业分公司,司武玲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4586号原告:安徽水利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合肥物业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可丹,负责人。被告:司武玲,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原告安徽水利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合肥物业分公司与被告司武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水利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合肥物业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水利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合肥物业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97元,由原告安徽水利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合肥物业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玉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