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执异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树强、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强,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异144号案外人:刘志红,女,汉族,1972年11月27日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申请执行人:张树强,男,汉族,1962年2月28日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蕊,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贤,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25号西清公寓12层。法定代表人:王保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保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许连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保山,男,汉族,1955年6月28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张树强与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王保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石民三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民终856号民事判决。张树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执行中作出(2017)冀01执250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和轮候查封了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香橼墅(四季凤凰城)部分房产,刘志红对本院轮候查封鹿泉区四季凤凰城B-85-**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外人刘志红称,鹿泉区四季凤凰城B-85-**号房屋是案外人于2010年10月11日支付全部价款购买的房屋,并且已经实际占有使用,且对未办理备案手续没有过错,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对案外人所有的房屋予以执行明显错误。在本院审查期间,刘志红以本院对争议房产采取的执行措施系轮候查封,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志红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东华审判员 王珊珊审判员 高福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胜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