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杰、季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杰,季海军,史伟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财保54号申请人:陈杰,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申请人:季海军,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被申请人:史伟伟,女,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路北区。申请人陈杰与被申请人季海军、史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史伟伟所有的车牌号“冀B×××××”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陈杰以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史伟伟所有的车牌号“冀B×××××”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陈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占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