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玛某与温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玛日楞,温达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2执85号申请执行人玛某,女,152522198806011523。被执行人温某,男,152522198811031078。本院在执行玛某申请温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温某应给付申请人温某孩子抚养费320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2017年10月10日前给付5000.00元,剩余案件款27000.00元每月给付1000.00元至给付完为止。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的结案标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阿巡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乌 恩 其审判员 韩 福 海审判员 佐 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拉腾格日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