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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8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彭勤与王佐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勤,王佐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8895号原告:彭勤,男,199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佐祥,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号18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3437721Y。负责人:马培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勤与被告王佐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勤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彭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8元,由原告彭勤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仁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