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榕丹与朱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榕丹,朱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1122号原告:曹榕丹,女,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被告:朱康文,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榕丹与被告朱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2017年11月13日,原告曹榕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榕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曹榕丹负担。审判员 余道治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冰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