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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榕丹与朱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榕丹,朱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1122号原告:曹榕丹,女,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被告:朱康文,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榕丹与被告朱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2017年11月13日,原告曹榕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榕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曹榕丹负担。审判员  余道治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冰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