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6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许华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许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603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6号之一(海翼大厦一号楼一层、四至六层),组织机构代码56840987-X。负责人傅忠,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堂、陈彬,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华芳,女,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华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826.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谢丽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