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盛守平与韩丹妮、王玉莲、榆树市奇特生物有机混合肥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守平,韩丹妮,王玉莲,榆树市奇特生物有机混合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1184号原告:盛守平,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韩丹妮,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王玉莲,女,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榆树市奇特生物有机混合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彬歧。盛守平与韩丹妮、王玉莲、榆树市奇特生物有机混合肥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盛守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守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163.00元,减半收取计1081.00元,由盛守平负担。审判员 张化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羚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