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赖大志与杨志伟、马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大志,杨志伟,马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赖大志,男,生于1977年9月14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被执行人:杨志伟,男,生于1971年10月9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被执行人:马玲,女,生于1963年8月25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大志与被执行人杨志伟、马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志伟、马玲已部分履行,剩余部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赖大志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巍刚 来源:百度“”